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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9-04-17 18:01:39 来源:农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及校内实习基地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需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和“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实行校、二级单位(学院、研究院、中心等)、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管理处、保卫部(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监督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二)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有关重大问题。

(三)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和推进全校实验室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发布或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反馈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重点做好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危险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相关实验室的重点监管工作。

(三)负责学校实验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废弃物中转站的安全管理,负责安全合法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并督促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

(五)督促和指导各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保卫处负责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消防设施更新及消防通道管理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内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本科生及研究生安全教育类课程设置,教务处和科技处做好教学实验项目及科研项目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要求。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二)针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落实好学校的安全检查工作,整改安全隐患、检查整改效果,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机制。

(四)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应急演练,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编制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内容列入单位考核的指标。并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六)做好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七)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守则、值班制度等)并负责实施。重要制度、守则、规程要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三)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危险物品台账(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等台账)。

(四)加强实验室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禁止开展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的任何活动。

(六)积极配合学校(院)落实好各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配合学院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八)与学院院长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条 实验室使用人员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循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参加学校或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停止实验,及时向所在单位、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配合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六)做好日常卫生工作,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

(七)与实验室主任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实验室消防安全。

(二)实验室须妥善管理消防设施,做到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与演练,确保正常履行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实验室消防安全。

(三)各实验室要确保实验室内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所列物品。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三)对国家管控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按照相关规定由指定部门统一到公安局备案后购买,一律不允许自行购买,并严格落实 “五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管理制度,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四)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过量化学品,各类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并定期盘查;化学品标签要清晰可辨。

(五)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实验用细菌、病毒等生物样品的管理,专人专管,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实验全过程安全。

(四)实验动物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实验动物须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开具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严禁将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用于实验。

(五)要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

(二)各涉辐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全过程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三)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入口必须设置警告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

(四)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在实验室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在《特种设备目录》中收录的设备。

(二)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需定期检验,严禁带病上岗、超期服役。

(三)各单位应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要求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建立运行档案。

(四)要加强气体钢瓶管理,妥善固定、防止倾倒。须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气瓶。钢瓶应安装减压装置,易燃气体、有毒气体钢瓶须安装防漏报警装置。

(五)各单位还应加强其他高温、高压、高速、低温类等有潜在危险设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机械安全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机械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要特别注重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焊接等)的操作安全,防止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水、电等设施须按规定安装。各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水源、电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置。

(二)实验室内不得私自拉接临时供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如需增加用电负荷,要按规定向后勤管理处申报,批准后安装。

(三)严禁利用实验室电源对电动车电瓶充电。

(四)使用高压电源和电加热器具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实验室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炉时,需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二)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各单位应做好无害化处理,定期送往学校收集点,由实验室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按时清扫,保持实验室整洁、无味、无尘、无积水、无杂物。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实验试剂及耗材、实验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有序摆放,布局合理。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实验环境。

(二)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留宿和进行娱乐等非实验性活动。

(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实验室安全知识。

(二)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做到安全教育“零死角,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分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写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搭建安全教育培训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讲座。

(二)各学院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安全教育类课程。

(三)各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实验室所有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实验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各级各类实验室人员需按要求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掌握实验室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范知识,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要求,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各学院应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科学有序应对事故处置。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三级检查制度,各级检查均应有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台账。

第二十五条 校级检查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原则上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部门要求,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抽查。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原则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做好日常巡查,保持环境卫生维护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规范操作规程,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各学院要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妥善措施积极防范,隐患解除前不得运行。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事发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部(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不得隐瞒不报、延报。

第三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保卫部(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应及时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事发学院须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作为单位年度业绩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且与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实行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单位和个人,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单位或个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分。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责任不明确,档案管理不规范,存在明显管理漏洞,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学校(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监督、隐患整改,造成严重后患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甚至抗拒学校(院)对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和检查。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院)管理规定,冒险作业;或未经学校允许,发生私自拆改电气线路及其它擅自改装实验室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且不按学校要求整改的。

(五)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维护,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

(六)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学校(院)下发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或未及时组织、督促落实整改,导致整改延后的。

(七)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未立刻组织抢救,导致事态扩大蔓延者。

(八)未按相关规定私自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未按相关规定丢弃、私自处置实验室设备、设施的。

(九)未按照学校规定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组织实验室安全考试的。

(十)未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十一)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留宿和进行娱乐等非实验性活动的。

(十二)实验室环境杂乱无序、室内仪器设备随意摆放的。

第三十四条 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损伤的单位和个人,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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