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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7-09-26 16:10:30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研究生学习与科研积极性,完善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农大校字〔2012〕204号)和《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青农大校字〔2016〕146号),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我院在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在校非定向研究生(不包括延期、休学研究生和留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

  第四条 申请者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认真刻苦,各门课程成绩优良,无不及格门次;

  5、科研能力突出;

  6、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并取得良好业绩。

  第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国家法纪法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开题报告未能一次通过者;

  3、在学习(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依据当年度学校下发给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数量进行推荐评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评审应综合考虑客观业绩(学习成绩、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和评委评定两个方面的情况。

  (一)客观业绩:

  总分=学习成绩得分×20%+学术研究得分×60%+社会实践得分×20%

  1、学习成绩

  研究生课程得分按照研究生所选课程平均成绩计算,课程得分以研究生处打印(盖章)的成绩单为准:

  学习成绩得分=必修课程平均分×60%+选修课程平均分×40%

  2、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包括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科研项目及奖励和国家专利情况。学术研究得分采取赋分制,本项计分参照《青岛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量化标准》(青农大校字〔2014〕44 号)(如果学校文件有调整,按照当年最新文件执行)。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录入评审系统自动生成分数表。

  (1)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指我院研究生在就读期间以青岛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全文、正式发表的学术文章。论文需见刊,被接收无效,会议论文不计入参评范围。

  论文被SCI全文收录,实行按区测评,SCI分区以青岛农业大学科技处网站“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查询的大类分区为准。SCI论文需具备收录证明或在网络上能查询到已刊发。论文在国内一级学会主办的一级学报、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等发表,实行按类测评。一级学会主办刊物、中文核心期刊以青岛农业大学科技处提供的期刊目录文件为准。中文论文需具备纸质版刊物或在期刊数据库中能查询到已发表。

  (2)科研项目及奖励

  科研项目及奖励是指我院研究生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以正式的项目合同书为准;以主持人或参与人取得的以青岛农业大学为成果第一获得单位的科研及学科竞赛方面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实行按成果影响力计分,同一项成果获得多项奖励,按就高原则计分,多人合作完成的奖励按照多人合作计分标准计分。

  (3)国家专利

  研究生获得专利指我院研究生在就读期间获得的以青岛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学生获得国家专利实行按类型记分。多人合作完成的专利按照多人合作计分标准计分。专利认定以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国家专利证书为准。

  (4)科技创新立项

  科技创新立项指我院研究生作为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以青岛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的科技创新立项。以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申报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项目,并成功立项。省部级立项每项20分,市校级立项每项记10分。

  (5)学术报告

  学术报告指我院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需提供会议手册原件(附报告现场照片)。国家级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记30分;省部级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记20分;地厅级及学校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记10分。

  学术研究总分=学术论文得分+科研项目及奖励得分+国家专利得分+科技创新立项得分+学术报告得分

  将参评者学术研究总分最高分记为100分,其他参评者学术研究得分经过换算得出,即:各参评者得分÷参评者最高分×100。

  3、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是指我院研究生积极参与校内外组织的文体活动、社会服务、助管助教、企业实习等工作并获得优异成绩,受到表彰奖励的,以证书为准。

  学生获得社会实践奖励实行按等级记分。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一等奖每项记100分、二等奖80分、三等奖60分、优秀奖40分;省级荣誉称号一等奖每项记60分、二等50分、三等奖30分、优秀奖20分;市级荣誉称号一等奖每项记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校级荣誉称号一等奖每项记20分、二等奖每项记15分、三等奖每项记10分;院级荣誉称号一等奖每项记10分、二等奖每项记8分、三等奖每项记5分;集体荣誉每项每人记5分;担任校级学生干部记15分、院级学生干部记10分、班/团级学生干部记5分。

  参评者总分最高分记为社会实践得分100分,其他参评者得分经过换算得出,即:各参评者得分÷参评者最高分×100。

  (二)评委评定。

  研究生以PPT(5分钟)汇报形式参加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客观业绩、现场答辩和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成立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的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院长、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分管副院长

  评审委员会成员包含以下人员: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学科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

  评审领导小组依据评选当年情况确定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成员(本年度参与评审的研究生导师须回避)。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自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依据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评选。申请者应根据学校的相关通知要求,主动、按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材料提供。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本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量化评分表》,并提交能够证明其材料真实性的相关附件,如:成绩单、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申请者认为能够证明其思想品德、学术能力和社会实践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材料提供不完整或不能按时提供相关材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材料公示。学院将参评学生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对材料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评审委员提出,评审委员会进行核实并更正。

  第十三条 结果公示。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议,根据名额分配情况确定推荐人员,并在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负有监督责任,应协助做好研究生上交材料的审核,如发现申请者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学院评审委员会将报请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建议取消其在校期间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其已经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并按校纪校规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量化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认定后,进行补充和确定标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获奖的评审材料,在参评学校低于国家奖学金额度的其他奖学金时不得重复使用。研究生当学年不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评审细则由农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审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农学院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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